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25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珠松,女,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戴珠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同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