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815号原告:林建华,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萍,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洗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丹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建华与被告温岭市洗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