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75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蓝冰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镇南大街1号之9房。
经营者:陈桂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蓝冰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