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胶西镇正大百货零售部。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西镇雅会村。
经营者:杨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云,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胶州市胶西镇正大百货零售部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胶西镇正大百货零售部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胶州市胶西镇正大百货零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胶州市胶西镇正大百货零售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胶州市胶西镇正大百货零售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