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61号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35层3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海县孔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北路1号中国东海水晶城1号馆1层D区25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郝允英。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孔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合理开支)”,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21年4月15日,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