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6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悦达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锦江之星北侧)。
经营者:于劼,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翔,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该便利店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悦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