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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艺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250号
案件名称许文艺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文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民初1250号 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鹤山市弘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上涂村海川路广新大厦1单元801室。

经营者:方绪祥,该厂厂长。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以下简称海城海翔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文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33021××××.X,名称为“水龙头(1350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水龙头(13501)”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10月9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21××××.X。

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其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的专利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未作答辩。

原告许文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及缴费信息、(2018)粤江江海第903号公证书及保全证据光盘、(2018)粤江江海第934号公证书及保全证据光盘、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及公证费发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水龙头(13501)”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10月9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21××××.X号。

经查年费清单,均予清缴,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是产品形状,公告图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

2018年1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剑峰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办公室,由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卢剑峰进入“www.1688.com”网站,在名称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的店铺,购买“海翔铜面盆水龙头旋转浴室卫生间冷热洗手盆台盆洗脸盆龙头”3件,产品单价为98元(3-9件)、88元(10-23件)、78元(≥24件),加上运费27元,共计花费321元。

网页显示,该产品的成交量为3件,累计评价1条,不同规格的产品分别为888件和885件可售,网店页面还显示有“欢迎光临温州海翔卫浴有限公司”、“承接家庭宾馆酒店工程工地公共场所等卫浴装修建材”、“可根据客户需求OEM贴牌,没要贴牌的默认打升田或空白”等宣传语。

2018年2月9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2018)粤江江海第903号公证书。

2018年2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剑峰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申请对其办理签收货品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

同日,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与卢剑峰来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联星工业区的“天天快递”,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卢剑峰向自称是“天天快递”的人员要求提取寄给“卢生”的包裹(邮寄单编号为668333393404),该名工作人员随后取出一个包裹交给卢剑峰。

提取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现场环境及取证过程进行拍照,公证员、公证人员与卢剑峰一同将上述货物带回该公证处,并保存于该处的证物室内。

货物外包装上有“温州升田卫浴有限公司”的字样。

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在该处将上述货品进行拍照、封存。

上述货品留存于申请人处。

签收货品现场及封存拍照所获得的照片由公证人员打印并刻录成光盘。

公证书所附照片、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8年2月12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2018)粤江江海第934号公证书。

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系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12月8日经核准成立,经营者为方绪祥,经营范围为洁具及其他非前置许可产品的加工;

网上经营;

洁具及其他非前置许可商品的销售。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33021××××.X,名称为“水龙头(135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进行比对。

庭审中,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构成相近似。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水龙头,用途系卫浴设备,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被诉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的相同处在于:包括龙头主体和手柄。

龙头主体大致呈“7”字形,竖直部分呈中间收腰的圆柱状,水平部分顶面为水平面,出水嘴稍向下弯折呈喇叭状,尾部有凸起的尖角,水平部分与竖直部分过渡处弯折呈弧形。

龙头手柄包括把手、把手底座及顶部装饰盖,把手呈扁平的薄片状,尾部有凸起的尖角,把手另一端逐渐变宽并收缩形成弧形,把手与底座之间形成一圈凹陷,把手底座上下各有一装饰边,底部的裙边一边高一边低,把手顶部有一凸起的圆台形装饰盖,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龙头顶部装饰盖与出水嘴尾部有细微差异,但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而言,在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时,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因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未出庭抗辩,依据原告公证保全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制造行为的理由是被告网店页面载明其“可根据客户需求OEM贴牌”以及被告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含“洁具及其他非前置许可产品的加工”,但仅凭上述信息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经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上还有案外人“温州升田卫浴有限公司”的字样,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将被诉侵权产品在其网店上销售,且显示有一定销量和库存,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处理全部库存产品,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模具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城海翔洁具厂具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故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如具有模具,由其自行销毁,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判决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获利情况或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且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特别考虑到:涉案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的网上销售数量较少;

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

酌定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海城海翔洁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许文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30217128.X,名称为“水龙头(135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文艺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许文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805元,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翔洁具厂负担1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 妍 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洪婧 书记员史阳艳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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