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46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康联玻璃销售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五段镇前六段村。
经营者:董青松,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与被告沛县康联玻璃销售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小平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谢小平申请撤回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