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96号 原告:林跃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北建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456(6)幢1楼。
法定代表人:陈彦粉,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跃武与被告宁波江北建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跃武于2019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跃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跃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