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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跃武与宁波江北建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96号
案件名称林跃武与宁波江北建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江北建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林跃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96号 原告:林跃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北建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456(6)幢1楼。

法定代表人:陈彦粉,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跃武与被告宁波江北建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跃武于2019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跃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跃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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