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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威科三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科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9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威科三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科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威科三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科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79号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法定代表人:林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库,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威科三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布尾大道**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111。

法定代表人:赵玉勋。

被告:深圳市威科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清路光辉科技园****402会信用代码×××80H。

法定代表人:曾祖玉。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深圳市。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深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威科三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科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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