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民初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到庭)被告:衡阳市雁峰区缤纷生活便利店,经营场所: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月畔湾****门面。
经营者:陈金,汉族,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缤纷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