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970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VANONT(谢吉人)。
被告:上海涓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廷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增城丹尼迪斯服装厂,经营者卢炽英,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涓海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丹尼迪斯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