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88建湖县庆丰镇有存商店与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88号
案件名称88建湖县庆丰镇有存商店与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湖县庆丰镇有存商店;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庆丰镇有存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庆丰镇永安村**。

经营者:戴有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湖县庆丰镇有存商店(以下简称有存商店)因与被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有存商店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按期交付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查,上述指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有存商店仍未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建湖县庆丰镇有存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