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168号 原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31P8M。
法定代表人:谭利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瑛,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松门雅奴服装店,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远景村文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G7NA34X。
经营者:郝计华。
被告:郝计华,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松门雅奴服装店、郝计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松门雅奴服装店、郝计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