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304号被执行人:陈静霞,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住仁怀市,被执行人:杨剑,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住仁怀市,被执行人:张成虎,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刑终1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陈静霞、杨剑、张成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处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一、处陈静霞罚金15万元;
二、处杨剑罚金15万元;
三、处张成虎罚金15万元。
因被执行人陈静霞、杨剑、张成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静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剑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成虎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
四、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