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北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永通路与柏林街交口。
法定代表人:杨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华,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召强,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联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五一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彬,该公司职工。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赵县北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联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