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秦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宋振莲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淄博秦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宋振莲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2019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宋振莲向本院缴纳案款4593元,2019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宋振莲银行存款109789元,至此本案执结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