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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平与杭州市下城区继德超市、郑继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479号
案件名称王忠平与杭州市下城区继德超市、郑继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忠平;杭州市下城区继德超市;郑继迈;台州市黄岩康威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79号 原告:王忠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继德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89-4、5、6号。

经营者:郑继迈,该超市负责人。

被告:郑继迈,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台州市黄岩康威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国际塑料城二楼南区2612号。

经营者:周桂冲,该厂负责人。

原告王忠平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继德超市、郑继迈、台州市黄岩康威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忠平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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