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79号 原告:王忠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继德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89-4、5、6号。
经营者:郑继迈,该超市负责人。
被告:郑继迈,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台州市黄岩康威塑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国际塑料城二楼南区2612号。
经营者:周桂冲,该厂负责人。
原告王忠平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继德超市、郑继迈、台州市黄岩康威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忠平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