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应美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诚敏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鲍宅路44号)。
经营者:孙则敏,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审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注销)、瑞安市诚敏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巨力公司上诉称:1.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被告住所地和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即使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依照经济原则和诉讼便利原则,也应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巨力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一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巨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