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喜芒冷饮店,住所地:嘉祥县唐宁街负一楼华联超市东门内侧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W。
经营者:李萌,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祥县喜芒冷饮店因与被上诉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祥县喜芒冷饮店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嘉祥县喜芒冷饮店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祥县喜芒冷饮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嘉祥县喜芒冷饮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