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6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郄大帅,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郄大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19日,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