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顺财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皖河支路华林家园**106门面。
经营者:杨恒,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顺财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以其与合肥市蜀山区顺财百货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合肥市蜀山区顺财百货商店同意。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肥市蜀山区顺财百货商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