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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二道区诺一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执监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二道区诺一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道区诺一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执监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道区诺一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经营者:杨晓平。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道区诺一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吉01执138号。

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道区诺一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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