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84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莫乡德茗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平南路**iv> 法定代表人:郭惠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郭惠娟,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德清莫乡德茗茶叶有限公司、被告郭惠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3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