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8号原告:王恒凯,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文全,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王恒凯诉被告李文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王恒凯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恒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