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2743号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北物流园宇晨路**-2。
法定代表人:何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智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书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智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智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艾克森(江苏)节能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