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745号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鸠江区承志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芜湖友杰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鸠江区承志五金经营部、芜湖友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鸠江区承志五金经营部、芜湖友杰五金经营部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鸠江区承志五金经营部、芜湖友杰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