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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一代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1258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一代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一代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5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一代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市场街**之一经营者:柳高庆,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一代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一代奶茶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一代奶茶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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