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89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钢联利民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岐山邮电大楼对过iv> 负责人人:王传季,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平邑县钢联利民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