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东路东方世纪城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MTH7U54。
法定代表人:董承楚。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3月21日,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