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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本慈与王璐王维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3653号
案件名称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本慈与王璐王维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维友;王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3653号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99号3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77H6Y。

法定代表人:韩光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佳,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薇,四川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友,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王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友、王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5.30元,减半收取计3057.65元,由原告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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