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1405号之一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鸣。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黄鸣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