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05号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6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清,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国桢,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国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