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2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治洋,男,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志洋因与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莫志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莫志洋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01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