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09号原告:常州市网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城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磊,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普润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章建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生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网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普润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常州市网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网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网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计2261.5元,由原告常州市网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