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1民初19号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吴庄子村裕华路一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家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孟晓琳,被告融创家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创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和“”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体为:判令被告停止在家具等商品及商业广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融创”、“”、“”、“”等标识;
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与原告驰名商标“”和“”相近似文字的微信公众号“融创家具”;
3.判令被告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融创”字样;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成立于2003年1月31日,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商业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
原告的控股股东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中国)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专业从事住宅及商业地产综合开发,在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原告持续聚焦于天津、北京、上海、成渝、东南、广深、华中、海南八大区域和其他一二线核心城市,开发销售高端精品物业,在所聚焦的城市确定了领先地位,并于2015年成为MSCI中国指数成分股以及富时香港成分股。
经过多年操作积累,原告在所进入城市产生了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竞争力,赢得客户高度认可。
二、第3917458号“”商标和第8350627号“”商标在“房地产开发,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住所(公寓),不动产评估,公寓管理”等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误导公众,削弱了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及内在价值,损害了原告利益,依法应对原告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一)第3917458号“”商标和第8350627号“”商标为原告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
被诉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原告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但二者在消费群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故本案具有认定原告上述两商标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此外,认定原告上述两个商标为已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相关事实基础。
上述两个商标取自“融会贯通、创造未来”的首字,最早使用及申请注册时间为2004年。
在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原告将上述两个商标广泛使用在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户外广告、形象推广活动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推广。
原告自成立之日起,在“融创”品牌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方面均高达数十亿上百亿的规模,原告的“融创”品牌已逐步发展成为房地产行业的龙头品牌,拥有巨大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并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和奖项。
此外,原告已先后围绕上述两个商标进行过多次维权,累积了较多的维权记录。
因此,上述两件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房地产开发,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住所(公寓),不动产评估,公寓管理”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状态。
(二)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上述已注册驰名商标“”和“”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三)混淆、淡化同时存在,损害原告利益。
“房地产开发,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住所(公寓),不动产评估,公寓管理”等服务与“家具”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但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特定联系。
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
原告的驰名商标应该唯一指向原告及其服务,被诉标识的使用,即使不产生混淆、误认,也减少、削弱了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及内在价值,造成商标淡化,损害原告利益。
三、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经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原告成立及注册前述两个商标后,成立了以“融创”为字号的企业。
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分别在第20类“家具”商品及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原告上述两个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被告注册了含有与原告上述两个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微信公众号“融创家具”,被告以其法定代表人徐清利的名义申请注册了××作为其官方网站并进行运营。
上述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多处使用与原告上述两个驰名商标相近似的“”“”“”等标识,对被告的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
此外,被告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过程中自称其产品品牌为“融创”,在销售人员的名片上突出使用“融创”字样作为商标标识,在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据上使用“融创”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商标,在产品宣传册(家具色卡)上突出使用“融创”等标识进行宣传推广。
被告与原告同处天津市西青区,基于原告及其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以及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告在成立前理应知晓原告的“融创”商号和驰名商标。
被告在此情况下申请成立以“融创”为字号的企业,并在经营过程中将“融创”突出进行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融创家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据以起诉的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原告的市场销售及宣传、促销情况,原告涉案商标没有达到公众广泛知晓和认可的程度,上述商标没有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且在同类商标侵权案件当中原告存在败诉行为,故上述商标均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不存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未标注“融创”字样,且被告未在任何场所销售标有“融创”标识的商品。
被告虽然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但涉案宣传册并未公开发放过,且涉案宣传册是被告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提供的,被告的宣传材料并不对外提供。
三、原告销售的商品房客观上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与驰名商标的品牌认知度严重不符,且原告在很多因房屋质量问题作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判决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一、与融创房地产公司主体资格及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融创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1月31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2015年8月22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物业管理;
室内外装饰;
自有房屋租赁;
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
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第391745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天津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04年2月18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6年10月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
资本投资;
金融信息;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代理;
不动产中介;
不动产评估;
公寓管理;
经纪;
担保;
募集慈善基金;
代管产业;
典当;
有效期经续展自200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2008年9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融创房地产公司。
第835062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1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8月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
资本投资;
房地产开发;
不动产管理;
不动产出租;
不动产评估;
住所(公寓);
经纪;
担保;
典当;
有效期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
2017年1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融创房地产公司。
二、与涉案商标知名度相关的事实(一)以“融创”命名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融创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融创”为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命名,包括商品房、商业地产等物业类型。
在案证据显示,原告至晚于2004年即开始在房地产项目名称中使用“融创”,2004年8月22日,“融创海逸长洲”项目在天津开盘销售。
在天津,融创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12年以前推出了融创海逸长洲、融创时代奥城、融创奥城商业、融创星美御、融创中央学府等项目;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推出了融创绿城全运村、融创中央学府、融创君澜、融公馆、融创天拖、融创王府壹号等项目。
在重庆,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2012年以前推出了融创伊顿庄园项目;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推出了融创英伦墅、融创勋爵堡、融创尊爵堡、融创御锦、融创金茂、融创茶园、融创欧麓花园城、融创玖玺台、融创凡尔赛、融创嘉德庄园、融创中央广场、融创白象街项目、融创玫瑰园、融创紫泉枫丹等项目。
在北京,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2012年以前推出了融创长滩壹号项目;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推出了融创西山壹号院、融创紫禁壹号院等项目。
在江苏,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期间,在苏州推出了融创苏州桃花源、融创御园、融创香樟园、融创玉兰花园、融创狮山御园;
在南京推出了融创玉兰公馆、融创玖溪桃花源、融创南京燕园、融创燕子矶;
在无锡推出了绿城蠡湖香樟园、绿城玉兰花园等项目。
在上海,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2013年至2016年期间推出了融创盛世滨江、融创滨江壹号院、融创紫荆园等项目。
在浙江,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杭州推出了望江府、绿城西溪融庄、融创杭州印等项目。
此外,2016年间,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山西太原的融创长风壹号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山东青岛的融创融公馆项目经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在湖北武汉的融创观澜府项目经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二)“融创”商标的宣传情况至晚自2008年,媒体对“融创”商标开始进行报道、宣传。
2008年,北方网发表了《融创浅谈房企异地开发模式》,介绍了融创在重庆、北京、无锡、苏州的项目;
地产中国网发表了《首钢融创淡季20亿拿地出让总价最高地块》,并附有融创项目现场宣传图。
此后,融创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每一房地产项目销售前后,均通过多种渠道对其进行持续数年的推广、宣传。
1.在天津的宣传情况2008年,《每日新报》整版登载了融创时代奥城项目广告。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今晚经济周报》《城市快报》《每日新报》《今晚报》《渤海早报》对融创奥城、融创星美御等项目进行宣传。
2010年5月,《奥体板块区域楼书》《主流天津购房指南》《津南区日报》发布了奥城、中央学府等项目广告。
2015年,天津人民广播电台音频交通频道投放了融创中心项目的广告。
2012年5月,新浪网发表了《融创王府壹号二期推介会耀世举行》《融创天津北塘发力……》。
2014年6月30日,搜房网发表了《融创中心巅峰启幕……》。
2015年4月13日,365淘房网发表了《融创绿城天津全运村荣耀启幕……》。
2016年4月20日,北方网报道了市领导到融创全运村进行调研的情况。
2011年5月至2015年10月,通过户外候车亭广告、楼宇电梯传统平面海报、楼宇电梯数码屏海报、户外LED显示屏、户外路牌广告、户外天桥广告、户外光源广告牌、户外围挡广告、影院映前广告等形式投放了融创奥城、融创星美御、融创君澜、融公馆、融创天拖等项目广告。
2009年至2012年6月,搜房网络推广系统软件平台、搜狐网、新浪网宣传了融创奥城、融创星美御等项目广告。
2014年至2015年,通过新浪乐居、百度乐居、搜狐焦点房产频道等网站推广天津融创项目产品。
2015年,融创中国在凤凰网投放广告包括微信客户端、房产频道、《凰然一周》、《凤凰推荐》、融创会客厅活动等;
在人民网投放广告、宣传包括房产页新闻、人民日报客户端新闻、房产频道首页焦点图、图文专题等。
2.在重庆的宣传情况2011年12月,《重庆晨报》发布了融创伊顿庄园项目的广告;
2012年3月至12月发布了推广融创伊顿庄园、融创英伦墅、融创勋爵堡等项目的软文《融创高端精品系列故事》;
2013年3月至4月,整版推广了融创勋爵堡、融创尊爵堡的软文和硬广;
2013年9月18日,4个整版投放了融创的软文。
2013年《重庆时报》整版推出了《十年融创专筑高端,顶级生活一脉相承》,包括标题为《融创中国跻身地产上市公司10强》《融创十年巡礼上海……》《深耕重庆十年......》的软文。
2013年至2014年12月,《重庆晨报》《重庆商报》《重庆时报》刊登了融创品牌、融创凡尔赛项目的软文和硬广。
2014年2月至4月,《重庆晨报》持续刊登了融创紫泉枫丹项目的软文和硬广。
2014年7月至8月,《重庆商报》刊登了融创白象街项目的软文和硬广。
2015年8月,《重庆晨报》夹送了融创中央广场的宣传页。
2015年8月、11月,《重庆晚报》整版刊登了融创白象街项目的软文和硬广。
2014年12月,《重庆晨报》地产板块《2014谁是重庆楼市赢家》刊登年度实业企业首位为融创。
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重庆电视台公共频道、魅力时装频道、新财经频道、都市频道、影视频道播出的《天天楼视》播放了御锦恭爵堡专题、御锦专题、金茂时代专题等节目,并推出了融创315活动广告。
科教频道、新财经频道、手持电视播出的《重庆地产》栏目推广融创御锦项目。
2014年,重庆电视台《第一房产》栏目投放了融创玖玺台项目广告。
2012年,融创冠名重庆音乐广播电台栏目;
2015年9月至10月,重庆音乐广播播出了融创凡尔赛项目广告。
2012年,腾讯大渝网在客户端、首页、房产频道通过新闻TIPS冠名、左横幅等方式宣传了融创茶园项目。
2014年1月至12月,新华网重庆地产频道发布了融创地产项目的软文,推广融创竣爵堡等项目。
2015年8月至9月,人民网房产频道发布了融创欧麓花园城项目横幅广告。
2016年,通过百度网盟推广、百度搜索推广、SEO搜索引擎优化服务、中国联通移动信息发布平台推广融创品牌、融创凡尔赛项目。
2016年1月,新浪网、百度乐居、房掌柜、亿房网、中搜资讯、搜房网业主论坛等持续发布了融创紫泉枫丹项目的新闻、推广文等。
2011年至2012年,通过户外广告、独家冠名融创.伊顿庄园金宝贝国际音乐节等方式推广了融创茶园、融创伊顿庄园等项目。
2012年,通过场地展厅楼盘展示、公交候车厅灯箱、电梯轿厢平面广告宣传了融创伊顿濠庭、融创玖玺台等项目广告。
2013年,通过楼宇LED展示、电梯轿厢框架类广告、公交车座椅广告、场地展厅楼盘展示等方式宣传了融创伊顿庄园、融创伊顿玩屋项目。
2013年至2014年,通过机场灯箱、机场媒体投放伊顿庄园等项目广告。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通过户外单立柱三面体广告宣传了融创地产项目。
2014年,通过电梯媒体广告、户外楼盘展示宣传了融创欧麓花园城项目。
2015年,通过场地楼盘展示、电梯门贴广告宣传了融创欧麓花园城项目。
2016年,通过展厅楼盘展示宣传了融创欧麓花园城项目。
2012年9月至2016年,持续通过公路路牌广告、商会内刊、庆典活动、主干道灯杆广告牌、电梯广告等方式推广了融创玖玺台项目。
2013年至2015年10月,通过搜房网、联通沃讯手机报、液晶海报机、滚动式灯箱、电梯框架媒体等方式推广了融创凡尔赛等项目。
2015年4月至7月,通过户外墙体广告推广了融创嘉德庄园项目。
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持续通过户外广告牌、道路指示牌、户外展示牌、车库灯箱广告等方式推广了融创玫瑰园项目,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持续通过道路广告牌、公交候车厅灯箱、电梯轿厢框架类广告、楼宇液晶广告媒体推广了融创紫泉枫丹项目。
3.在北京的宣传情况2011年10月12日,《新京报》头版封面、封底整版刊登了融创长滩壹号项目的硬广。
2011年11月18日的《北京晨报》、2011年11月17日的《京华时报》整版刊登了融创长滩壹号项目的硬广。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通过户外路桥广告牌、墙体广告、直投邮政广告、冠名主题活动等方式持续推广了融创长滩壹号项目。
2011年3月至7月,《今日楼市》《财智生活》《环球高尔夫》杂志推广了西山壹号院项目。
2012年5月,《京华时报》刊登了西山壹号院的专题广告。
2012年11月,《新京报》随报推送了西山壹号院的楼书广告,《北京晚报》刊登了西山壹号院的整版广告。
2013年3月,《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刊登了西山壹号院的广告。
2013年5月、11月,《京华时报》刊登了《西山壹号院再获销冠》《抢驻西山壹号院》等软文;
5月,《空中高尔夫》杂志刊登了西山壹号院的软文。
2014年4月,《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刊登了西山壹号院的软文。
2014年5月,通过墙面广告推广西山壹号院项目。
2014年10月,《参考消息·北京参考》《精品购物指南》刊登了融创紫禁壹号院项目广告;
11月,《北京青年报》发布了紫禁壹号院广告。
2015年5月至6月,新浪网、今日头条推送了紫禁壹号院的广告。
4.在江苏的宣传情况2013年至2015年,通过楼顶看板、户外高炮广告、户外喷绘、户外三面翻、户外三角高炮、楼宇广告、社区灯箱、车库灯箱媒体等方式推广了苏州融创御园项目。
2013年至2016年,通过《苏州日报》《姑苏晚报》《城市商报》《LP》地标杂志、搜房网、光明网、中国新闻网、央视网、央广网等媒体,以及户外三面翻广告、户外路桥广告、户外喷绘、楼宇广告、社区灯箱、车库灯箱、户外广告牌、户外落地广告等方式推广了融创苏州桃花源项目。
2013年至2014年,通过《无锡日报》、无锡电视台新闻频道、都市资讯频道、影视频道、经济频道、《第一房产》栏目、户外楼顶广告、户外LED高清显示屏、户外路桥广告、举办营销宣传活动等方式推广了无锡融创香樟园项目。
2014年至2015年,通过《无锡日报》、无锡电视台新闻频道、都市资讯频道、影视频道、经济频道、《第一房产》栏目、新浪乐居、百度,以及举办营销宣传活动等方式推广了无锡融创玉兰花园项目。
2015年,通过《苏州日报》、苏州交通广播、苏州新闻广播、苏州生活广播、搜房网、户外高炮三面翻、户外小高炮、户外路旗等方式推广了苏州融创狮山御园项目。
5.在上海的宣传情况2013年至2016年,通过搜房网、百度乐居、新浪乐居、凤凰网、户外墙体广告、户外喷绘、DCP电子屏、道路电杆迎风旗等方式对盛世滨江项目、滨江壹号院项目和融创品牌进行了推广。
6.在浙江的宣传情况2013年至2014年,通过杭州经济广播、《都市快报》、户外交通F杆指示牌、户外路旗广告、DM直投、户外喷绘、举行推广活动等方式推广了望江府项目。
2013年至2015年,通过道路交通指示牌广告、户外道旗广告、户外电脑喷绘、射灯、户外广告三面翻、搜房网、户外围挡广告等方式推广了绿城西溪融庄项目。
2014年至2015年,通过新浪网、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经视看地产》《财富新密码》栏目、户外楼顶广告、举行推广活动等推广了融创杭州印项目。
(三)销售额、纳税、宣传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根据融创房地产公司各年度财务报表记载,其主营业收入中各年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为:2012年2033256万元;
2013年2529592万元;
2014年1464029万元;
2015年1079848万元;
2016年2489164万元;
各年度销售推广费分别为:2012年32347万元;
2013年30336万元;
2014年为22567万元;
2015年为19829万元;
2016年为25755万元。
2016年11月,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融创房地产公司及其下属公司2010-2014年度用于“融创”的广告宣传费用进行了专项审计,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显示,各年度广告宣传费分别为:2010年6203.54万元;
2011年12452.23万元;
2012年33344.22万元;
2013年43652.91万元;
2014年56231.33万元。
根据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西青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融创房地产公司各年度纳税总额分别为:2012年255649483.87元;
2013年68368290.32元;
2014年14450155.43元;
2015年28902283.22元;
2016年50539167.38元。
2016年8月16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出具推荐“融创”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函。
函件载明,自2010年以来,“融创”品牌连续五年销售量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2012年至2016年在同行业排名及销售额如下:2012年第18名,销售额3563537万元;
2013年第14名,销售额5473082万元;
2014年第12名,销售额第7154673万元;
2015年第8名,销售额7345994万元;
2016年第7名,上半年销售额5910303万元。
2016年7月28日,易居企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克尔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推荐“融创”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函。
函件载明,自2010年以来,“融创”品牌连续五年销售量位居全局同行业前列,2011年至2015年在同行业排名及销售额如下:2011年第18名,销售额1920913万元;
2012年第12名,销售额3563537万元;
2013年第11名,销售额5473082万元;
2014年第10名,销售额7154673万元;
2015年第9名,销售额7345994万元。
(四)“融创”商标及相关房地产项目等所获主要荣誉2008年4月“融创奥林匹克花园”被重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评为“重庆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2011年“融创中国”被《京华时报》评为“城市推动力品牌”;
“融创御锦”被中华建筑金石奖活动委员会评为“2011年第19届中华建筑金石奖顶尖居住品牌”,被科技部批准的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评为“第八届(2011年度)精瑞科学技术奖建筑文化奖优秀奖”,融创长滩壹号被评为“2011新浪乐居北京地区年度最热销楼盘奖”,融创西山壹号院被《北京青年报》评为“2011中国地产年度金牌项目”。
2012年,融创中国被网易房产评为“2012年度十大美誉品牌地产”,被搜狐焦点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被新浪乐居评为“北京地区最具品牌价值企业”,融创地产被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评为“2012年315电视观众信赖房企”,同年9月,“融创中国”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院、中国指数研究院评为“2012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品牌价值为人民币491300万元。
2013年5月,“融创金茂时代”被中国商业联合会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新浪商业地产评为“2012-2013年度金牌商业地产项目”,同年11月,“融创嘉德庄园”被中英文化交流基地评为“英国皇家建筑艺术奖”,同年12月“融创奥林匹克花园”被重庆晨报评为“重庆地产年度十大楼盘”。
2014年,融创中国被新华网评为“2014年度中国责任房企”,同年6月,融创中国被经济观察报评为“第十一届中国蓝筹地产”,同年9月,融创中国被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评为“2014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价值10强”,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院、中国指数研究院评为“2014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品牌价值为人民币998700万元,同年12月,“融创白象街”被重庆晨报评为“重庆地产十大最佳商业地标”,融创中国天津公司被评为“2014天津房地产市场地位第一2014天津房地产市场综合实力第一”。
2015年,“融创白象街”被国家旅游局评为“旅游重点示范项目”,“融创中国·重庆公司”被中国指数研究院评为“2015重庆市地产公司TOP10”,融创中国被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评为“2015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10强”,融创中国被搜房网评为“2015年度上海影响力房企”。
2016年,“融创欧麓花园城”被《重庆时报》评为“中国重庆第九届城市建设贡献榜城市影响力项目”,融创中国被《经济观察报》评为“第十三届(2016)中国蓝筹地产获奖企业”,融创中国被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评为“2016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10强”。
三、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融创房地产公司主张融创家具公司实施了多种侵权行为,围绕其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本院查明如下相关事实:(一)融创家具公司使用“融创”作为字号融创家具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成立,自成立至今均使用现有名称,是法定代表人徐清利与案外人伍某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660万元;
经营范围为:家具销售及制造;家具材料、装饰建筑材料、木材、钢材、五金电料、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电子产品、灯光照明设备、音响器材批发兼零售;
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吴庄子村裕华路一支路6号。
融创家具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与案外人天津市富xx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协议》,租赁了该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卞庄工业园的厂房用于生产家具,租赁期限截至2018年9月30日。
(二)融创家具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第19396446号商标第19396446号商标(如下图)的注册人为融创家具公司,申请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0类:长凳(家具);
床架(木制);
椅子(座椅);
细木工家具;
屏风(家具);
写字台;
沙发;
梳妆台;
自立式隔板(家具);
摇椅;
有效期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融创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月30日,第1632期商标公告宣告上述注册商标全部无效。
(三)微信公众号“融创家具”以及融创家具公司的官方网站××、宣传册、名片等多处使用含有“融创”的文字,以及突出“融”“创”二字的“”“”,宣传和推广其家具产品。
2017年9月1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依申请对名称为“融创家具”的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了保全,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4251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上述微信公众号注册主体为个人,公众号使用为头像,公众号首页“功能介绍”有如下内容:“融创家具(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初,融创人从……。
品融于心,质创于行!
”。
“联系我们”中写明“公司名称: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
“工厂认证”中上传了融创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认证证书。
“产品中心”分为“融创板式、融创屏风产品、融创办公椅、融创实木、融创沙发”系列。
公众号多处使用、,以及“融创家具”文字。
上述“企业简介”“工厂认证”“厂容厂貌”“联系我们”发布时间均为2016年5月28日。
“产品中心”栏目中包含各系列介绍及照片发布时间自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
2017年9月1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依申请对网站××的内容进行了保全,出具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4252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该网站首页顶部标注“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
公司资质上传了融创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认证证书,网站中多处使用了、。
通过阿里云域名信息查询,xxxx.com注册日期为2016年6月14日。
关于上述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及运营主体,融创家具公司提出,由他人为融创家具公司注册,不清楚实际运营主体是谁,不清楚运行状况,其中涉及的融创家具公司的证书、产品照片、注册商标等内容由其法定代表人提供。
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依融创房地产公司申请,前往天津市西青区开发区附近标有“天津市富xx家具有限公司”字样的场所,对在该处购买边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取证,取得名片两张、收据一张、宣传册两本、色卡一本,以及购买过程中的录音光盘一张,拍摄购买现场得到照片44页,出具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065号公证书。
公证处封存的两本宣传册均注明了融创家具公司的名称,封面及封底单独使用了、,封面内页及封底页使用了。
其中一本宣传册企业简介部分载明,“融创致力于家具的制造,更致力于板式家具的设计制造。
融创致力于办公空间的设计制造,更致力于屏风工作位的专业制造。
融创致力于家具环保要求保证……”;单页左上角均标注了“融创家具”字样。
取得的两张名片左部均印有,右部印有,下部印有。
收据上货物名称写为“融创文件柜”。
四、其他相关事实融创房地产公司(乙方)分别与案外人成都众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盈资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使用以下商标:“融创”“SUNAC”“至臻,致远”,甲方按照当年销售回款的固定费率支付授权使用费。
本院认为,融创家具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册、名片中将被诉侵权标识用于宣传办公家具,宣传册的取得时间以及对微信公众号、网站内容的取证发生在2017年9月,但公证书内容显示,微信公众号中涉及被诉侵权的文章发布自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
网站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因此,本院以2016年作为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最早时间。
融创家具公司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使用“融创”,但其在网络平台、宣传册、名片上使用了“融创”“融创家具”等被诉侵权标识用于宣传其家具产品,并自称“融创”,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虽然涉案微信公众号、网站的注册主体并非融创家具公司,但平台中涉及融创家具公司的各种证照由其法定代表人提供,且融创家具公司从宣传中获益,融创家具公司应对两平台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1.融创家具公司使用“融创”作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涉案两件商标应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4.融创家具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一、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融创房地产公司主张融创家具公司以“融创”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虽然融创家具公司成立于该法修订之前,但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新法施行之后,因此对于使用“融创”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应适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至融创家具公司成立之时,融创房地产公司及“融创”在天津的知名度情况如下:一是融创房地产公司自2003年1月即使用“融创”作为字号并使用至今;
其持有的第3917458号“”商标于2006年即被核准注册,至融创家具公司成立,均已经使用多年。
二是自2004年,融创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天津先后开发了融创海逸长洲、融创时代奥城、融创星美御等商品房项目;
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至晚自2008年,以“融创”命名的房地产项目通过纸媒、网媒等渠道,以及户外广告、楼宇电梯广告等形式进行了广泛的推广、宣传,其中均使用了“融创+项目名称”作为宣传关键词。
因此,可以认定自2003年开始,融创房地产公司不仅将“融创”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且通过将“融创”作为商标使用,强化了相关公众对“融创”品牌的认知,至融创家具公司成立之时,“融创”已经成为在天津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其次,融创家具公司使用“融创”作为企业字号容易引人误以为与融创房地产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是融创家具公司使用“融创”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融创房地产公司知名度的故意。
“融创”是没有特定含义的臆造词,虽然融创家具公司主张其使用的“融创”二字来源于“品融于心质创于行”,但其对于选择词组中的“融创”二字没有做出合理解释。
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下游产业,且与融创房地产公司位于同一区域,融创家具公司在其成立之时应当知道融创房地产公司,在其无法对使用“融创”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融创房地产公司知名度的故意。
二是融创家具公司、融创房地产公司所处区域及所属行业,容易使人对两者产生联想,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融创家具公司与融创房地产公司均为注册在天津市西青区的企业,家具行业与房地产行业具有密切联系,作为位于相同区域的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两者使用相同字号,容易使人产生联想。
同时,融创家具公司的上述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融创家具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融创”,容易使人误以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融创房地产公司主张,第3917458号、第8350627号商标在“房地产开发,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住所(公寓),不动产评估,公寓管理”等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融创家具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册中将“融创”、“品融于心质创于行”,以及第1939644号商标用于宣传其生产的办公家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一)是否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基于对融创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的分析,本案是否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取决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融创家具公司使用的办公家具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本案两件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是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等,家具行业属于不动产消费行业的下游行业,消费者可能存在部分重合,但融创家具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仅在商业性不动产方面存在消费者和服务对象的重合,两者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均不相同,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
综上,根据融创房地产公司关于确认“”“”两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为了解决融创房地产公司与融创家具公司之间的争议,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判断。
(二)是否属于驰名商标第3917458号“”商标于2004年2月18日申请,200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
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使用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局以此为基础修订完成了2002年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在该版本中,第36类不动产事务中不包含“商品房销售”。
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九版分类表及依据该版修订完成的区分表,在第36类不动产事务下增加了“商品房销售”。
基于这一情况,“”商标于2004年申请时没有指定“商品房销售”,而指定了第36类服务中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公寓管理,这一情况是当时对商品分类认识不足造成的。
“”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后均实际被用于商品房销售上。
因此,本院认定“”商标核准使用的不动产事务包含了商品房销售,融创房地产公司无需补充申报并获得核准,第3917458号商标核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商品房销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4)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在被核准注册之前,已经用于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中。
自2004年,融创房地产公司即开始在天津进行不动产销售,“融创”至晚在2004年8月即被用于“融创海逸长洲”房地产项目,以融创命名的楼盘自2008年起开始在天津进行销售。
至2016年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以“融创”命名的房地产项目陆续从天津扩展到全国其他城市,尤其是2012年以后,融创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扩展至更大范围。
至2016年,以“融创”命名的房地产项目遍及重庆、北京、上海、杭州、南京、苏州、武汉、太原、青岛等城市。
在项目开发期间,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渠道,以及户外广告牌等多种方式对每一项目都进行了持续数年的宣传、推广。
除了宣传、推广以“融创”命名房地产项目外,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还通过《第一财经日报》《中国房地产报》《证券时报》等报纸,以及网络、电视等渠道对企业进行专题报道,通过命名主题活动等形式进行“”商标形象推广。
融创房地产公司2010年至2016年期间支出了高额的广告宣传费、销售推广费。
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商标的使用、宣传持续时间长、范围广。
2012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融创”项目销售数额位居同行业前列;
原告每年纳税数千万元,2014年至2016年纳税额逐年增长。
此外,以“融创”命名的房地产项目、“”商标获得了众多荣誉,在相关公众中享有高度市场声誉。
融创家具公司称“”商标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融创房地产项目曾受到消费者投诉。
本院认为,认定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该条规定内容并非认驰的必要条件。
即使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融创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无需考虑上述规定的全部因素即可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具有高度市场美誉,融创家具公司主张的事实不影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综上,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于2016年发生之时,用于不动产事务的“”商标在我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应当认定“”(不动产代理;
不动产中介;
不动产评估;
公寓管理)为驰名商标。
三、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首先,关于单独或突出使用“融创”的行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融创家具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册、名片中使用“融创”“融创家具”,以及“”“”“”等宣传语,对上述行为,本院作如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融创家具公司于2012年开始使用“融创”作为字号,在“”商标使用、宣传范围进一步扩大、知名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融创家具公司自2016年在公众号、网站、宣传册、名片中使用“融创”“融创家具”,或使用突出“融”“创”二字的宣传语,上述行为属于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具有明显攀附融创房地产公司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
鉴于房地产行业与家具行业处于同一产业链上,具有紧密联系,上述行为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融创家具公司的商品来源与融创房地产公司产生联系。
特别是,融创房地产公司的“融创”二字来源于“融会贯通、创造未来”,相关公众虽然熟知“”商标,但对于二字的来源并不清楚。
融创家具公司使用“品融于心质创于行”时通过使用加大字体或不同字体颜色的方式,突出“融”“创”二字,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融创房地产公司的“融创”即来源于融创家具公司宣传的“品融于心质创于行”,加深了相关公众对“融创”二字与上述宣传语之间的联系,客观上借用了“融创”的市场声誉,使消费者对双方的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联系,致使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关于使用的行为,本院作如下分析:第19396446号注册商标由融创家具公司于2016年申请,并于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现已被宣告无效,融创家具公司使用该标识不具有合法依据。
该标识上部含有“融创”二字,下部文字“品融于心质创于行”中“融”“创”二字字体较大,更为突出。
由于“”商标具有高度知名度,且融创家具公司将上述标识用于宣传与房地产具有紧密联系的家具产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融创房地产公司及“”驰名商标产生联想,误认为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提供者与融创房地产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致使融创房地产公司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综上,融创家具公司在经营中使用、“融创”“融创家具”以及突出“融”“创”二字的宣传语,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第39174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融创房地产公司主张“”商标亦应为驰名商标,融创家具公司同时侵犯了第83506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由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能够对融创房地产公司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
且融创房地产公司亦当庭陈述其主要使用简体“”,而使用繁体“”较少,亦未提供对繁体“”商标进行使用宣传并达到驰名程度的证据,因此对“”是否驰名并无认定的必要。
由于融创家具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种类与“”核准注册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本院对融创房地产公司关于第8350627号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融创家具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融创家具公司使用“融创”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经营中使用、“融创”“融创家具”及突出“融”“创”的宣传语等侵权标识,侵犯了融创房地产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融创家具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融创家具公司应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再使用“融创”为字号;
停止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名片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融创”“融创家具”以及突出“融”“创”的宣传语,停止使用标识。
对于融创房地产公司要求融创家具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融创家具”微信公众号,由于公众号的名称可以修改,判令融创家具公司停止使用“融创家具”足以达到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故本院对融创房地产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融创房地产公司要求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其提交的与成都重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盈资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协议中许可使用的内容不限于“融创”,且两份协议许可使用费收取方式为销售回款的固定费率,没有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考虑到融创家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本院综合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额为10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融创”“融创家具”、突出“融”“创”二字的“品融于心质创于行”宣传语等侵犯第3917458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融创”文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融创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融创房地产公司负担10800元,被告融创家具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赵淑敏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刘洋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