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542号之一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锦滔,男,汉族,199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锦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