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74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危步高,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抚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危步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