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76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小飞,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小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