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54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启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八达街3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启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