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51号 原告:魏海芳,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沁蕾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38幢3号二楼。
经营者:龚日庆,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义乌市沁蕾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魏海芳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9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魏海芳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海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