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2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任丘市台数机械配件厂。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辛中驿镇南马村。
经营者:张海涛,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石门桥镇西汜水村。
法定代表人:顾建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聊城环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东首大东钢管城A2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陶孟国。
上诉人任丘市台数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台数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赢公司)、被上诉人聊城环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众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数配件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天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台数配件厂不存在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台数配件厂与环众公司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环众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环众公司给付报酬。
本案证据表明环众公司委托台数配件厂加工时,自称是“鑫环球”品牌所有人。
基于上述情形,台数配件厂根据环众公司的指示,物理上将商标用于商品,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环众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其应对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环众公司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者。
环众公司作为天赢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按照天赢公司的主张,环众公司故意从其他渠道获取产品,且要求他人在产品上标注相应商标。
显然不符合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情形。
因此,环众公司在本案中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如存在商标侵权,则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2.环众公司是真实的生产者。
定作人环众公司以“鑫环球”品牌所有人的名义要求加工方进行加工,环众公司在整个商标使用行为过程中属于发起方和主导方,加工方是被动一方。
不论根据商业惯例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环众公司均为真正的生产者,对外的产品质量责任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也均由环众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台数配件厂承担连带责任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天赢公司“鑫环球”商标系恶意注册取得,不应受法律保护。
天赢公司“鑫环球”商标属于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已被案外人依法提起无效宣告。
一旦作出无效宣告,该商标将自始无效。
本案侵权判断,应对此予以考虑。
四、天赢公司与环众公司涉嫌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五、关于责任承担,一审判决未对以下因素予以考虑,属认定事实错误。
1.台数配件厂作为善意的加工承揽方,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2.台数配件厂在本案立案前已不存在代加工“鑫环球”产品的行为,不需要再停止相关行为;
3.环众公司本身代理“鑫环球”品牌,且可以由不同代工厂进行加工,所以其销售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与台数配件厂加工的数量没有直接关系,相关责任应由环众公司自行承担,两者不具有对应关系,相互独立不具有连带责任关系;
4.天赢公司的涉案商标“鑫环球”自2019年6月7日才取得注册商标权,使用时间短,影响力小,商业价值低;
5.台数配件厂仅根据环众公司要求加工了10台产品,数量少且加工费低,每件毛收入50元左右,无天赢公司所诉获益事实。
天赢公司答辩称,一、第33496147号“鑫环球”商标是经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予以核准注册的,天赢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目前该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天赢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
因此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别第0742类似群组的“罩套(机器部件);
攻丝机;
机床;
机床用夹持装置;
自动操作机(机械手);
工业机器人;
绕线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
金属加工用机床;
电钻卡盘;
齿轮刀具(机械工具)”商品项目上。
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目前,涉案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商标,因此天赢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天赢公司许可,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目前涉案商标处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但最终是否能被宣告无效还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后作出结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定论的情况下,台数配件厂所谓的“恶意注册”观点并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就本案而言,目前涉案商标仍为合法有效商标,并未出现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因此本案并无任何需要中止审理的事由。
二、台数配件厂生产并销售“鑫环球”电动卡盘产品、环众公司将从台数配件厂处购买的“鑫环球”电动卡盘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均侵犯了天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台数配件厂及环众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完全正确,应予以维持。
三、台数配件厂及环众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定台数配件厂、环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40000元经济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环众公司答辩称,一、环众公司与台数配件厂不是加工承揽关系,双方无承揽合同,无委托书。
二、台数配件厂在青岛开完展会,与环众公司联系,说见面洽谈双方合作关系,我们问台数配件厂什么品牌都做吗,对方回答都能做,所以并不是不知情,是明知,台数配件厂是生产厂家。
有营业执照为证,环众公司是销售者、经销商;
台数配件厂在一审当庭承认是生产厂家,并承认其产品是自己生产的,环众公司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台数配件厂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证明环众公司与天赢公司关系密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环众公司与天赢公司仅限于业务往来,绝无其他关系。
天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台数配件厂、环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33496147号“鑫环球”商标专用权行为;
2.责令台数配件厂立即停止生产标记有“鑫环球”的电动卡盘产品,责令环众公司立即停止“鑫环球”电动卡盘产品的销售行为;
3.判令台数配件厂、环众公司连带赔偿天赢公司经济损失、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3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台数配件厂、环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天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卡盘机床附件、数控机床附件。
2019年6月7日,天赢公司取得了第33496147号“鑫环球”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罩套(机器部件)、攻丝机、机床、机床用夹持装置、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工业机器人、绕线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金属加工用机床、电钻卡盘、轮刀具(机械工具)。
台数配件厂成立于2016年7月22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齿轮、链轮、伞齿轮、轴、机械配件、机床附件、卡盘夹具、数控控制系统。
环众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7日,经营范围为:机床附件及配件、数控刀具、量具刃具、五金工具、仪器仪表、小型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批发及零售。
天赢公司授权环众公司代理“鑫环球”系列电动卡盘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为特约代理。
“鑫环球”授权证书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7日。
2019年7月,台数配件厂的经营者张海涛与环众公司业务员曹健健(微信名为剑飞扬)通过微信洽谈业务。
曹健健说:“你这个电动卡盘能打上我们这个鑫环球的标吗?
我现在还是想卖我们自己的牌子,因为我们自己把牌子做起来了,不想把它浪费了。
”张海涛说:“打你们的牌儿也可以,你到时候儿你上次说的也有别的厂家给你们做,我们就得在一边啦稍微做上一个记号,证明这个东西是我们的。
就是牌子是你们的牌子,他说要在你的牌子某个地位啊,我们做一个标记的证明……”。
曹健健说:“对对,做个标记可以,如果你这边做的好的话,我们发的货多了,时间长了,工作稳定了,质量能控制,就是都稳定了,这个东西我们就可以直接从你那拿货了,以后就不用进别的厂家了。
后双方在微信中对于长宽高的尺寸及箱子外包装进行了商谈。
台数配件厂一审庭审中认可生产了带有“鑫环球”商标的产品大约有十个,每个740元,所有的商标及字体大小都是环众公司提供的。
2019年9月9日,天赢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宁对购买250型车床用电动卡盘的行为进行公证保全。
顾建宁以众城数控厂的名义与环众公司业务员曹健健进行交谈。
经过协商顾建宁购买两件250型车床用电动卡盘,每件900元。
货物运到后,公证处对于两件电动卡盘现场封存。
一审庭审中对于公证封存货物打开,经对比,该两件电动卡盘上印有“鑫环球”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天赢公司依法享有“鑫环球”商标的专用权,且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台数配件厂生产了印有“鑫环球”标识的电动卡盘,属于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天赢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
环众公司认可销售了带有“鑫环球”标识的相关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天赢公司的商标权。
台数配件厂、环众公司的生产及销售行为对天赢公司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台数配件厂辩称是环众公司委托其加工,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意图,因天赢公司与台数配件厂均在任丘当地且经营范围有相同之处,台数配件厂该辩称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环众公司辩称只是销售,没有生产和加工,不应赔偿天赢公司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天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台数配件厂、环众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具体利益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二被告经营时间、规模,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程度、后果,以及天赢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环众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市台数机械配件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聊城环众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市台数机械配件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聊城环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任丘市台数机械配件厂负担1000元,由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本院二审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055893《关于第33496147号“鑫环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即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天赢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天赢公司据以提起本案商标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其与本案纠纷不存在利害关系。
因此,天赢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退还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任丘市台数机械配件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