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933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金翠,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金翠、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