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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福田区佑尚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福田区佑尚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福田区佑尚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1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佑尚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道金民大厦1011。

法定代表人:莫桂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佑尚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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