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1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佑尚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道金民大厦1011。
法定代表人:莫桂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佑尚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