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电影院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江市杉峰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良扁,公司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梁,泉州市名牌促进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促进会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杉峰鞋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