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号原告:黄仕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三雄极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仕俊与被告广州三雄极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仕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