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13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南通开发区分部,营业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
负责人:陈建国。
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人:叶红波。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南通开发区分部、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