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38号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Q。
法定代表人:戈吴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
住。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北门街**/div>法定代表人:耿永高。
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非尝不可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