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46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楼**01-10。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春苗,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春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