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82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8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啊三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沙园村永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3MA2C04TX7E。
经营者:杨刚。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啊三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